人社局官宣!会计职称改革,5月1日起实施!初级对应……

转载 作者:北京人社局、注册会计师网校官微、正保会计网校   来源:北京人社局、注册会计师网校官微、正保会计网校   2022-05-06

近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通知,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下!



01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人社局刚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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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把下面这张图保存收藏!(注:下表中初级对应的是“助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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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大力倡导会计诚信文化建设,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的会计职业理念。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建立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


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会计人员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从事行政事业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事业单位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企业及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等重大活动方面的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将会计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会计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拓宽晋升通道


1.建立高层次会计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2.完善会计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减少人才重复评价,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四)完善评价服务机制和监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评价。


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会计人员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的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级、正高级分别采取考评结合和评审的方式,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称证书。对于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会计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


通过采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不断加强职称评价服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会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


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对评审服务机构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应责任。


《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改革前我市试点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02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问答

弄虚作假“一票否决”


一、研究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及背景是什么?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国家及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制定本办法主要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研究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国家及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推动“两区”以及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举措。


三、本办法适用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会计人员职称的层级和名称都是什么?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五、会计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怎样对应的?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六、针对会计人员是怎样开展职称分类评价的?


对从事行政事业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事业单位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企业及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等重大活动方面的贡献。


七、会计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用哪些代表作?


会计人员的代表作可包括财会制度、行业标准、专业教材、学术著作、专业论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八、会计人员各级别申报职称评价的方式是怎样的?


会计人员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的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级、正高级分别采取考评结合和评审的方式,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称证书。


九、会计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吗?


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北京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且毕业后在本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十、会计人员有职业资格可以与职称对应吗?


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由哪个评审机构负责?


目前主要由市财政局(评审服务电话55592327,考试服务电话55592846)负责申报咨询解答、组织开展日常评价等工作。


十二、申报职称评价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怎么处理?


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03

注册会计师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根据《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显示,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具备会计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级会计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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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可免试高级!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中明确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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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免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上海印发《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新的评审办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非执业会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免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


(一)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10年;


(三)申报时会员关系应当属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上为部分省市的职称对应关系,各省市具体政策大家可以登录人社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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