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业务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劳务,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4〕2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函〔2015〕16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3
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条件报送资料:
(1)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还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需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需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还需提供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还需提供: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即复印件。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还需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还需提供: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份。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正式电子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10)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应报送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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