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转载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7-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声明:小艾财税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每篇文章都注明有明确的作者和来源;小艾财税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小艾财税网”;转载的文章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QQ17994350),我们会及时纠正处理。
小艾财税帮邦

扫码关注 热门财税资讯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