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转载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7-10-11

    1、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如果是个人创业的,20161231日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上浮20%,即最高可扣除9600元;

如果是企业吸纳就业的,201612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上浮30%,即最高可扣除5200元。

 

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主创业的: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同。

安置就业的:与企业吸纳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抵免税收相同,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上浮50%, 最高可扣除6000元。

 

3、企业及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收益,在不超过5年内均匀计入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收益,在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新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2015年之后招商引资在宁投资新办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免三减半”;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5、科技合作实体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头人行动,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合作实体,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

 

6、现代金融服务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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