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
调整放宽可加计扣除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首次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追溯享受,延伸了政策惠及的时间范围。
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
辅助账比专账简化的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2016年1月1日起,申报研发项目有异议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简化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道方面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