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口径!增值税电子专票常见问题和机动车发票新规答疑!

转载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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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常见问答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问: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问: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长什么样?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附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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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问: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简便易行好操作。


问: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否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15问


1、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机动车行业发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保护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2、《办法》的基础规定有哪些?

《车辆购置税法》及其配套征管政策,确立了一车一申报和以机动车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等制度,这使得机动车发票管理成为相关税种管理的关键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发《公告》,确立了贯穿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的发票管理机制,并根据各环节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了发票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3、《办法》的主要优势是什么?

《办法》明确的发票使用规则,把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衔接起来,将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多个环节的管理贯穿起来,让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的管理对接起来,从而精准地强化了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并提升了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有效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风险。


4、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发票,可以显著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5、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某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在向消费者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6、机动车发票有哪些种类?《办法》适用什么情形?

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7、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8、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9、从事机动车进口的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上述企业若未按规定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则会影响车辆电子信息的调用和对应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10、机动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11、应当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13、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规格型号”栏应当如何填写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时可以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从而提升受票方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1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

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5、《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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