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社保入税≠追缴社保!人社部重磅通知…6类人可以不交社保,5种规避方式不可取!

转载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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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不集中清缴以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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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多地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前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面临追缴?现在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大家,社保不集中追缴!

通知明确: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必须提醒各企业负责人,虽然不集中追缴,但是现在和以后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2021年社保将严查,必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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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将列入黑名单,重罚!


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保险失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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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以下情形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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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要求,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所以,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能将面临惩处,还将面临多个方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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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企业的这些行为视为违规


1、不全员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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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过去可能有些城市征收比较宽容,只要一部分人交社保就算通过了,但现在已经规范起来,要求全员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

2、统一按最低标准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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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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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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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物业安保这类企业,私下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制作工资表虚增成本,与社保比对不上,绝对是重点检查名单!  

5、欠保拒保


对于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的惩治方法更多:比如降纳税信用评级,限制领购发票、限制开票等。所以企业一定要按规定缴纳社保,千万别再以身试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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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这6类人可以不交社保


第一类:在校生实习、勤工俭学

实习生与学校存在归属关系,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类:非全日制用工及灵活用工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类: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因本身就有所在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所以雇用兼职的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第四类:返聘退休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为劳务合同,所以不需要为返聘的退休人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停薪留职及协保人员

停薪留职,是指职工离开单位,企业保留他的员工身份,依法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所以新的单位聘用停职留薪人员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所以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协保人员是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也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所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

第六类:承包商派遣及劳务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中,总包方会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分包商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派遣公司缴纳社保,所以用人企业不需要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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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这17项收入不计入社保基数!


社保入税后,企业应根据规定,给职工全额缴纳社保,具体标准为:

1.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平均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为基数;

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00%,按社平工资300%为基数;

3.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社平工资60%-300%之间;按职工上年平均数为基数

但企业应注意,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以下17项不作为社保基数,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以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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