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被查处!最新涉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发布!

转载 作者: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来源:中国税务报、北京税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06-10

 01 

税务总局公布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和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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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落好,税务部门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从严从快加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力度,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近期,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去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后抽查、今年汇算清缴退税审核等工作,发现并查处部分自然人纳税人不依法依规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案件。5月上旬,税务总局曝光4起骗取留抵退税典型案件和2起自然人纳税人虚假填报扣除项目未依法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深圳查处一起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深圳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跨省市的团伙式骗取留抵退税案。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空壳企业,涉嫌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形成留抵税额8800余万元,并勾结黑中介,骗取留抵退税2000余万元,其余留抵税额6800余万元被成功阻断。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深入检查,依法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公安机关已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


二、湖北查处一起虚开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湖北省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研判,指导随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团伙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控制多家物流公司,为下游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该团伙下游某煤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80.17万元的违法事实,正对其他可能继续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1名犯罪嫌疑人迫于震慑主动投案自首。


三、江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徐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线索,依法查处了徐州沐九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5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四、福建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漳州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漳州鑫隆驰商贸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个人收取销售货款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共计偷税40.8万元,骗取留抵退税38.77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公司偷税款40.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38.77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广东查处虚假填报个税其他扣除项目并进行虚假宣传案件。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情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某在未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情况下,在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虚假填报了商业健康险2400元,还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笈”,诱导其他人员虚假填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提醒,刘某某更正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考虑到刘某某在税务机关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六、厦门查处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厦门市税务部门在进行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刘某在仅取得单位内部培训证书、不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填报了每年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厦门市税务局进一步审核发现,该纳税人在父母健在但不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条件的情况下,仍将祖父母添加为被赡养老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经税务机关提醒,刘某承认错误并已按规定更正申报。考虑到该纳税人在提示提醒后能够纠正补税,认错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凝聚协同共治工作合力予以严厉打击。税务部门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应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阅读个税APP提示提醒信息,如实准确填报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申报项目,需申报补税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补税,不要轻信网上各类“退税秘笈”,更不要在网络社交平台随意传播非官方涉税信息,做依法诚实守信的纳税人。


 02 

2022年,涉税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有这些新变化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涉税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具体如下:


一、逃税案


第五十二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变化:将旧立案追诉标准(二)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二、抗税案


第五十三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无变化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


第五十四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无变化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


第五十五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化:将数额从“五万元以上”提高至“十万元以上”。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化: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提高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发票案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变化:


1、将“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提高至“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将“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修改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修改为“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4、删除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五十八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修改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2、“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修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六十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变化:


1、“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六十一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修改为“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3、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第六十二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修改为“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


2、“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修改为“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一百份以上”修改为“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修改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修改为“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3、“五十份以上”修改为“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4、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案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变化:


1、“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修改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


2、“一百份以上”修改为“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修改为“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第六十五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变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不再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分别说明;


3、统一按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进行区分;


4、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近期,多地税警联查,破获一大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其中,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虚开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高发,企业务必关注涉税风险!大成方略税法直通车《企业八类涉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最新变化及风险把控》,带你梳理新立案追诉标准对涉税违法行为处罚的整体影响,提示企业或个人关注涉税事项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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