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房地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3万元!老板判刑一年,罚款10万!

转载 作者:裁判文书网、众智财税智库   来源:裁判文书网、众智财税智库   2021-08-19

刚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传来大消息!某房地产企业虚开发票负责人被抓,主要负责人被判刑一年,前几天刚刚宣布。小编再一次为虚开专票的老板和会计人捏一把汗。



01

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虚开发票,

被判刑一年,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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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通过东海县某某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由某广告经营部、某建材经营部、某建材销售部,县国税局申请代开了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06922.31元、价税合计13971000元)给王某恩实际经营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虚开发票中的11份发票由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违法所得31520.97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位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恩,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院指控两被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东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02

在互联网大数据稽查时代的今天

虚开发票就是玩命


自从国地税合并后,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多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金三"把原来没有关联的数据重新进行关联比对,形成了重要的涉税数据,2021年"金四"即将上线,届时税收征管模式将从“以票治税”向""以数治税转变,各部门数据将实时共享,实时比对,税务风险指标将不断攀升!


2021年以后再敢虚开,就是玩命!13项数据比对,你要清楚!


1、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额是否比对异常;


2、开具发票的时候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3、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情况与实际农副产品数量、金额、产地、面积等是否做到相符;


4、你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是否与往期存在异常;


5、企业的期末存货与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做到匹配;


6、商贸企业一定时期内进项销项税率是否异常;


7、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是否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8、企业的运费抵扣与经营收入是否比对异常;


9、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10、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11、分别按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法人、同一财务负责人、同一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12、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与企业的毛利是否比对相符;


13、企业的财务费用与借款情况是否比对异常。


众所周知,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贪图小便宜,却没意识到现在税务机关“大数据”手段强大,加上税警合作不断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断深化,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监控之下,部门间联合执法“一抓一个准”,何必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03

虚开5万元判刑三年

虚开250万就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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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注: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板谨记:不参与虚开发票 、不介绍虚开发票、 不谋取利益 ;财务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核发票,给非财务人员讲明虚开发票风险!


04

这三种虚开情况该收手了!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最后提醒大家一下:千万不能虚开发票,莫贪小便宜!开公司不容易,守法经营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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