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亿虚开发票案曝光,全国超30省企业涉案,刑事拘留绝不姑息!

转载 作者: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   2020-06-08

案件回顾

近日,山东济南警方经过数月侦破工作,打掉两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团伙,缴获大批假印章、虚开及伪造的发票等作案工具。其中,仅查获的假印章就有1891枚,购买及虚开发票涉及全国30多个省区市的众多企业,两起案件涉案价值超过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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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的不光是犯罪团伙,企业也跑不了!

有“需求”才有买卖,每一个虚开发票案件的背后,都有企业在抢滩“涉险”。例如,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不开假发票就不算虚开?大错特错

很多老板以为,不开假发票就不算虚开发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虚开的定义比你想象的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句话总结: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都属于虚开发票。

虚开的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老板看了可能觉得,虚开发票最高也就罚50万,并不算严重,但其实,更严重的处罚还在后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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