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举个例子:
假设小郑的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2020年度有10天的年休假。今年9月1日从公司离职时,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小郑本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
(244÷366)x10-2≈4.67天,即4天。
敲黑板:
对于这离职前应休的4天年休假,未休完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在离职前安排休完;
如果因工作交接等原因单位无法安排你休完的,单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工作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也就是说,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