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方面如果出现异常,难逃被定“虚开”的命运!

转载 作者:税政解析与策略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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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0年第62号)



佛山市炽旭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0〕488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0〕 488 号


佛山市炽旭商贸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606MA4W1XLB25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上游企业异常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6月期间为佛山市粤燃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8间公司,共虚开60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00163130,发票号码:04263874~04263883、04549605~04549614、04552894~04552903、17241397~17241406、33847128~33847137,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共5758098.10元,税额共978876.65元,价税合计6736974.75元。违法事实表现为:


1、发票异常。你公司在2017年2月~4月期间从深圳、福建、广州共4户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且上述4户企业均是非正常企业。另外,你公司集中在2017年2月~6月期间短期内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月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合计996119.66元),没有申报纳税,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此外其他月份均没有开具发票,具有短期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


2、企业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主要表现为:在开户初期现金存入500元,当天有冯泳峰通过多次转账支出0.9元、6元多次交易记录;你公司没有支付上游企业货款,对下游企业均有开具发票但只有部分收款记录,收取下游企业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所有收款都转移到张羽翔私人账户上,可反映张羽翔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羽翔、冯泳峰和张文晓同时与以下立案企业佛山市角浩商贸有限公司(在查)存在资金划转,构成资金池链条。


3、进销比对部分异常。你公司进项发票货物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3831381.12元,而销项发票货物是服务器、纸箱、注册码、石子、汽车用品、软件、集成电路、铜棒、废铜、铝合金锭、铝锭,金额共5758098.10元,部分进销不匹配。


4、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你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成立,没有申报登记仓储仓所和其他住所,银行账户没有水电、工资、租金、社保支出。检查人员到登记住所地址只是一间空办公室,没有发现你公司,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吴野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你公司从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于2017年9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属于2017年第七批增值税中风险企业,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和税务资料,规避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你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和仓储发票,销售额却在短期增大,经查询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名下无人员参保明细。


5、上下游企业异常。你公司的4户上游企业(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塑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睿浩贸易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企业,部分下游企业为非正常企业。


6、申报异常。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2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虚列820.00元应纳税额减征额,冲减当月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2017年5月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资料“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虚列进项税额156051.28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6119.66元,未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的异常情况,表明你公司是一家空壳企业,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的规定,你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能力,开具的60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和附件资料,证明了你公司取得的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2.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证实你公司取得福建墨诚贸易有限公司的9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2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539.65元。

3.有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公司领购发票信息截图。反映了你公司在2016年12月到2017年6月共领购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被限制领购发票数量为1份。

4.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进项发票税额抵扣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单及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的截图。反映了你公司在2017年2月~6月期间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其中10份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

5.有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信息及检查人员依据交易流水信息制作的资金流向图,证实你公司未支付上游货款,收取下游款项后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张羽翔的私人账户,资金异常。

6.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公司进销比对、上下游企业状态信息等信息,反映你公司部分进销不匹配,其4户上游企业均为非正常企业,部分下游企业为非正常企业。

7.有检查人员送达税务文书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公告文书、以及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非正常户查询等相关资料。证实你公司已不在经营地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其于2017年9月30日被原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大良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

8.有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12月~2017年5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征税费的申报明细表、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纳税申报表和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存在申报异常的情况。

9.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你公司档案登记资料,反映你公司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链条证明:

1.证据1、2、6,证明你公司抵扣凭证异常,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为非正常企业开具。

2.证据7,证明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3.证据5、6,证明你公司资金异常,具有被团伙操控特点。

4.证据1、6,反映了你公司所有上游企业异常,部分下游企业异常。

5.证据2、4,反映你公司已将虚开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各种异常情况下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00163130,发票号码:04263874~04263883、04549605~04549614、04552894~04552903、17241397~17241406、33847128~33847137,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00146891~00146900,金额共5758098.10元,税额共978876.65元,价税合计6736974.75元,全部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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